桃園市政府 函 |
受文者: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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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00291894_ATTACH1.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
三、 | 各機關學校111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112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