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學字第1060013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轉知本市「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民管字第1060030209號函送「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桃園市政府106年2月18日府警管字第1060026313號函辦理。
桃園市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105年12月22日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902號函頒「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訓令」。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6年1月9日國後動全字第1060000447號函發「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實施計畫」。
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民管字第1060030209號函送「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
貳、目的:
以提升全民敵情警覺及國土安全網之效能為主軸,統合運用地區能量支援軍事作戰,驗證直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與轄內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防護之措施,俾強化軍民聯合防空作為與空防整備,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執行構想:
因應國家整體安全威脅模式之改變,以提升國土安全網效能,並精進軍民聯合防空警覺與熟練防空作為之目的,假想臺、澎、金、馬地區猝然遭受敵飛彈(機)襲擊,由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及金門、馬祖防衛指揮部發布防情狀況,誘導軍、警防情單位防情傳遞作業與發放防空警報,演習地區內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全體民眾實施防空疏散演練;規劃於2至5月間,區分本島北、中、南、東部及外離島澎湖、金門、馬祖等7個地區實施,本島4個地區各擇1個直轄市或縣(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民安3號)演習日期辦理(同地區其他直轄市、縣【市】亦同步實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規劃演練事項,實施人、車管制及疏散等實作演練。
肆、實施方式:
一、演習時間:
本市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訂於106年5月18日(星期四)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之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
二、演練重點:
(一)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交通管制及人車疏散、避難作為。
(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容量驗證。
(三)民防人力與各類防護團支援交通管制、防空疏散及災害救援之作為與效能驗證。
(四)國軍部隊對飛彈(機)來襲之防護作為(軍事防空部分非屬本市演練範圍)。
伍、任務區分:
一、任務編組:
(一)演習統裁部:國防部副參謀總長兼任執行官及統裁官,中央部會相關層級人員與各軍司令部副司令兼任副統裁官,作業人員由各有關單位派遣共同編成演習裁判組。
(二)裁判評鑑組:
1、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編成,本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與警察分局為受裁判單位,裁判地區分配表另發。
2、本市地區輔助裁判官由本府警察局負責編組派員實施督導,裁判地區以各分局為單位,督導人員編組表另發。
(三)演練執行組:由本市政府負責編成,並以市長兼任組長,負責本市演練之策劃與指導。
二、內政部警政署:
(一)訂定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規劃相關行政事宜及編成民防(警政)演習評核官,負責督導、評鑑與裁判演習成效,並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與警察分局為受裁判單位。
(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總隊依各地區演練期程,完成警報器試放、相關設施檢查等整備工作,並指派民防團隊及各相關編組人員,參與全民防空演練之防情傳遞機制運作、警報發放、警報系統測試及綜合實作各階段民防團隊運用等相關課目演練。
(三)協調各有關機關配合辦理「利用行動電話簡訊通知防空警報」案,以有效提升偏遠地區警報涵蓋率,並準確將發布時間、單位、區域及管制作為等演習詳細資訊立即傳達予民眾。
三、桃園市政府:
(一)警察局:
陸、執行要領:
一、於演習前7日預告演習日期與時間,防空警報發放時,演習狀況以模擬臺、澎、金、馬地區猝然遭受敵導彈、戰轟機等襲擊,由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及金門、馬祖防衛指揮部發布防情狀況,誘導軍、警防情單位實施情傳作業與發放防空警報。
二、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依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通知,實施防情演練,並依警報命令,以中央遙控系統對演習地區發布警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依律定期程實施防情傳遞與防空警報發放。
三、承上,緊急警報發布與防情傳遞作業演練項目如下:
(一)防情廣播情況之抄收與處理。
(二)防情標示作業及通報(告)。
(三)警報命令接收、下達與通報(告)。
(四)防空警報器操作發放及誤鳴、不鳴之判定及處理。
(五)以上悉以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防情作業檢測標準流程實施演練。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負責於各該地區演習當日13時30分,利用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災害訊息廣播平台」介接系統,發送簡訊至演習區域內所有3G、4G行動電話,以提醒民眾配合演習管制作為及相關事項,並於14時發送演習結束之訊息。
五、本府警察局應於106年5月3日前,完成防情傳遞與警報發放設備之檢測,並全面檢查轄內公、私避難設施等演習整備工作,俾利演習開放民眾避難。並配合時程實施防空警報發放,以測試警報機制。
六、請本府警察局於演習前7日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演習日期、時間、地區、參加機構與人員及其他配合事項實施、管制事項,並密集利用地方大眾傳播媒體與看板、網路、宣傳車、村里廣播站等宣導方式,以使國人瞭解演習內容。
七、本次演練期間,在不影響民眾上下班(學)與主要作息狀況下,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台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八、本次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指(引)導,進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實施),民眾應接受指(引)導確實進入防空避難處所,居家者則應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另有關本次演習交通管制及疏散避難作為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準則:
1、警察局暨所屬各警察分局員警於空襲時,應依本計畫執行人員車輛之緊急疏散避難與交通管制維持秩序,使人員傷亡與災害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
2、空襲演練時各警察分局應加強運用協勤民力,適時執行交通管制、指導人車迅速疏散至郊區避難及進入緊急避難處所或適當場所避難。
3、各民防任務隊應依各機關業務職掌及工作任務屬性完成整備,配合支援各項救援工作。
4、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業規定再行施放緊急警報。
(二)規劃:
1、依據國防戰略構成空襲目標要件區分,按所轄行政地區劃分等級地區執行防護工作:
(1)主要空襲防護地區: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所指定行政區內都市計畫地區。
(2)次要空襲防護地區:前揭所指定行政區內非都市計畫地區。
(3)一般空襲防護地區:除前揭地區外,其他各區公所所在地均屬之。
2、凡列管分配避難之轄內各公、私防空避難設備(防空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壕、防空坑、防空掩體、緊急避難所及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於空襲警報發布後,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至解除警報為止。
3、指導民眾利用所處地形、地物實施緊急避難,以減少傷亡,行動要領如下:
(1)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緊閉門窗、水電、瓦斯、熄滅煙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處所避難。
(2)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3)在工作場所(如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及在學校之人員,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4)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4、交通運輸工具依規定迅速採取疏散避難行動,行動要領如下:
(1)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3)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4)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5)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6)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7)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8)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9)軍用機場、港口,依空軍及海軍司令部規定辦理。
5、主要空襲防護地區採取避難措施如下:
(1)指導民眾依律定分配之避難位置,迅速避難。
(2)流動人口(含在外觀望、商店顧客、行人)就近進入避難處所,嚴禁在街頭、戶外或防空避難處所附近徘迴觀望。
(3)選擇人車來往頻繁路段高大堅固建築物騎樓,堆置砂包,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6、次要空襲防護地區:指導區內民眾,除利用現有防空避難設備、高大建築物底層及用砂包堆置騎樓之臨時避難處所避難外,並指導民眾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避難,以彌補避難設備(處所)之不足。
7、其他空襲防護地區:
(1)妥善有效利用現有防空避難設備及高大建築物底層。
(2)指導民眾利用地形、地物就地避難,並依律定計畫疏散避難。
8、其他區公所所在地:以利用地形地物掩蔽疏散為主。
9、山區之學校及其他行政機關,應在既有之基礎上擴充及改善,以供疏散避難之用。
10、空襲避難行動,依緊急警報音響或廣播器(車)之廣播為準,在未發放警報而遭受空襲時,各警察分局(含分駐、派出所)應儘量利用各種有效方式,通知當地民眾立即採取避難行動,並協調轄內各相關民防團隊依狀況及任務需要,規劃指導避難。
11、各警察分局應加強宣導民防常(知)識,各區民防團協助民眾瞭解「利用地形、地物掩蔽」方法,力求深入普及,以凝聚全民防衛意識,並增加空襲存活機率,減少生命、財物損失。
12、各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對轄內各軍事單位,應密切聯繫配合,相互支援。
13、各民防團應督促所轄里民防分團人員於空襲時,指(引)導居民實施疏散避難行動。
14、各民防任務隊於空襲警報發放後,除執勤者外應立即進入待命位置,並力求掩蔽以保存戰力,完成民防任務。
15、敵機(飛彈)臨空時,尚未進入避難處所之民眾,各執勤人員應指導其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疏散避難。
16、空襲後各相關民防團隊應檢查避難設備及應勤裝備之損壞(耗損)狀況,並循建制體系協調有關單位迅速整修重建。
17、各項演練如邀請媒體採訪時,演練單位應開設媒體(記者)接待室(作業)及採訪區並規劃採訪動線,以利相關採訪作業進行;軍事管制區由各部隊統一接送。
18、各項評核標準依裁判評鑑表辦理(詳如附件1)。
九、所規劃之演練區域與課目,需確實結合平、戰時景況實施,尤其應利用演習充分驗證民防人力及各類防護團效能,優先運用其實施交通管制,或請當地憲、警單位派員支援,服勤時需佩戴民防人員識別證,車輛應張貼演習通行證。
柒、協調管制事項:
一、各警察分局請參照本實施計畫,依據轄區特性,策訂執行計畫,於文到1週內報本府警察局。
二、循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體系運作,協助各地區動員會報完成各項先期整備,依其需求配合警力支援及民防人力動員整備。
三、各警察分局針對轄內主要道路交通要點,擬訂崗哨配置圖,運用警、民力規劃交通管制、對空監視細部計畫表等(格式詳如附件2、3、4),並妥派執勤人員與律定攜行裝備,相關勤務規劃作為書面資料請於演習前(或當日),主動送交民防(警政)評核官督考。
四、民防服勤人員須服裝整齊,並佩戴民防人員識別證(詳如附件5),評核官及車輛應配戴及張貼相關證件(詳如附件6)。
五、各地區演習時,應協請當地憲兵隊派員協助實施交通管制。
六、本府警察局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妥為協調、規劃,嚴禁車輛壅塞於交流道或匝道,轄內有高速公路交流道之警察分局,應於交流道附近指定疏散地區。
七、實施演習時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嚴防危安事件發生,務求人安、物安。
八、演習當日本府警察局應編組民防(警政)輔助評核官,協助內政部警政署評核官執行演習裁判,並於內政部警政署未指派評核官之分局執行裁判,裁判評鑑表送交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彙整,再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評分項目)。
九、附記:
(一)請各警察分局將演習檢討報告於演習結束後7日內依相關格式(詳如附件7)以電子公文(夾帶電子檔)函送警察局彙辦。
(二)各警察分局演習相關業務資料,請以影像檔掃描放置於光碟片內,逕送警察局彙辦。
(三)演習期間若有違反管制案件,依民防法或相關法令裁處者,請併予提報。
捌、獎懲:
一、執行本案出力(不力)單位及人員之獎懲,悉依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獎勵規定、執行及督導不力人員懲處標準表(詳如附件8)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受懲者,不得再依獎勵標準表規定辦理獎勵。
玖、演習經費:
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府警察相關經費補助,詳細分配表另函通知。
拾、行政:
內政部警政署裁判人員所需車輛,請受裁判單位支援(請事先與督導人員聯繫)。
拾壹、通信:
自動電話:(03)335-1609
警用電話:733-2215
傳真電話:(03)339-5532
聯絡人:警務員謝聰得
電子信箱:pa756094@gmail.com
拾貳、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修正。
拾參、參考資料:
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二、「民防法」暨「民防法施行細則」。
三、「全民國防教育法」。
四、「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五、「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六、「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
七、行政院核定「中央各機關民防權責劃分表」。
八、「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臺澎地區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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