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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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習資訊 | 2017-02-22 | 點閱數: 506

受文者: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學字第1060013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轉知本市「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民管字第1060030209號函送「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桃園市政府106年2月18日府警管字第1060026313號函辦理。

 桃園市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105年12月22日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902號函頒「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訓令」。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6年1月9日國後動全字第1060000447號函發「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實施計畫」。

三、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民管字第1060030209號函送「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

貳、目的:

以提升全民敵情警覺及國土安全網之效能為主軸,統合運用地區能量支援軍事作戰,驗證直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與轄內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防護之措施,俾強化軍民聯合防空作為與空防整備,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執行構想:

因應國家整體安全威脅模式之改變,以提升國土安全網效能,並精進軍民聯合防空警覺與熟練防空作為之目的,假想臺、澎、金、馬地區猝然遭受敵飛彈(機)襲擊,由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及金門、馬祖防衛指揮部發布防情狀況,誘導軍、警防情單位防情傳遞作業與發放防空警報,演習地區內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全體民眾實施防空疏散演練;規劃於2至5月間,區分本島北、中、南、東部及外離島澎湖、金門、馬祖等7個地區實施,本島4個地區各擇1個直轄市或縣(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民安3號)演習日期辦理(同地區其他直轄市、縣【市】亦同步實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規劃演練事項,實施人、車管制及疏散等實作演練。

肆、實施方式:

一、演習時間:

本市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訂於106年5月18日(星期四)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之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

二、演練重點:

(一)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交通管制及人車疏散、避難作為。

(二)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容量驗證。

(三)民防人力與各類防護團支援交通管制、防空疏散及災害救援之作為與效能驗證。

(四)國軍部隊對飛彈(機)來襲之防護作為(軍事防空部分非屬本市演練範圍)。

伍、任務區分:

一、任務編組:

(一)演習統裁部:國防部副參謀總長兼任執行官及統裁官,中央部會相關層級人員與各軍司令部副司令兼任副統裁官,作業人員由各有關單位派遣共同編成演習裁判組。

(二)裁判評鑑組:

1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編成,本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與警察分局為受裁判單位,裁判地區分配表另發。

2、本市地區輔助裁判官由本府警察局負責編組派員實施督導,裁判地區以各分局為單位,督導人員編組表另發。

(三)演練執行組:由本市政府負責編成,並以市長兼任組長,負責本市演練之策劃與指導。

二、內政部警政署:

(一)訂定演習民防(警政)綱要計畫、規劃相關行政事宜及編成民防(警政)演習評核官,負責督導、評鑑與裁判演習成效,並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與警察分局為受裁判單位。

(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總隊依各地區演練期程,完成警報器試放、相關設施檢查等整備工作,並指派民防團隊及各相關編組人員,參與全民防空演練之防情傳遞機制運作、警報發放、警報系統測試及綜合實作各階段民防團隊運用等相關課目演練。

(三)協調各有關機關配合辦理「利用行動電話簡訊通知防空警報」案,以有效提升偏遠地區警報涵蓋率,並準確將發布時間、單位、區域及管制作為等演習詳細資訊立即傳達予民眾。

三、桃園市政府:

(一)警察局:

  1. 民防管制中心:
    1. 訂定演習實施計畫、編組民防指揮中心及規劃相關行政事宜。
    2. 規劃相關人員、器材及裝備參與演練,並負責演習期間本市各警報器維護、操控執行事項。
    3.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防情作業檢測標準流程,實施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作業。
    4. 督導所屬確實執行全般演習整備作為。
  2. 保安科:
    1. 規劃警力部署與警戒事宜。
    2. 協調憲兵單位支援各警察分局執行道路交通管制與警戒事宜。
  3. 防治科管制運用各民防團隊實施演練,執行民防任務。
  4. 交通警察大隊:
    1. 統裁部裁判官及警政署裁判官所視導裁判之分局警力不足之支援。
    2. 負責演習當日統裁部裁判官督導車隊,全般引導視察路線事項。
    3. 演習及預演當日派前導車1部引導副統裁官車隊,另派督導車5部載督導官至桃園、蘆竹、大溪、大園及龍潭等分局督導(督導人員編組表另發)。
  5. 保安警察大隊:
    1. 演習時負責本府警察局駐地安全維護及轄區金融機構安全維護事項。
    2. 統裁部裁判官及警政署裁判官所視導裁判之分局警力不足之支援。
    3. 演習及預演當日派督導車5部,載督導官至中壢、八德、龜山、楊梅及平鎮等分局督導(督導人員編組表另發)。
  6. 刑事警察大隊:演習時轄區刑事案件偵防及金融機構安全維護事項。
  7. 督察室:督導本府警察局執行演習專案有關勤務事項。
  8. 秘書室:負責本府警察局演習期間各項庶務行政支援等事項。
  9. 保防科:負責演習情報蒐集、研析彙整及分發運用事宜。
  10. 後勤科:負責本府警察局演習期間,各項裝備整備及統裁部裁判官車輛調派事項。
  11. 人事室:負責本府警察局演習專案獎懲等事項。
  12. 會計室:負責本府警察局演習期間經費調度、支應、核銷等事項。
  13. 公共關係室:
    1. 演習前7日,密集利用各種適當時機、大眾傳播媒體(含第四台頻道)、看板等文宣作為,公告演習之時間、地區、參加機關(構)與人員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以利演習遂行。
    2. 演習當日各媒體工作人員接待事宜。
  14. 資訊室:於演習前利用行政資訊入口網及本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公告宣導。
  15.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通報、聯繫及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16. 刑事鑑識中心:負責演習專案之攝錄影及光碟製作。
  17. 外事科:演習時涉外案件處理及有關外事事項處置。
  18. 少年警察隊:演習時青少年案件處理及有關青少年事項維護。
  19. 婦幼警察隊:演習時婦幼案件處理及有關婦幼事項維護。
  20. 各警察分局:
    1. 受內政部警政署督導分局:桃園分局、蘆竹分局、大溪分局、大園分局及龍潭分局。
    2. 訂定演習民防(警政)執行計畫、編成民防指揮所及規劃相關行政事宜。
    3. 針對轄內演練狀況擬訂交通管制細部計畫表及對空監視哨細部計畫表等(如附件3、4);並妥派執勤人員與律定攜行裝備,相關勤務規劃作為書面資料,於演習當日主動送交民防(警政)裁判官督考。
    4. 充分運用各區高大堅固建築物底層及地下室,開設緊急避難所,並加強人員、器材及裝備之管制。
    5. 協調轄內各機關學校、機關(構)及廠場民防(防護)團,依規定執行防空避難各項整備措施。
    6. 督導所屬依律定分配之防空避難位置,引導民眾(含流動人口)實施避難。
    7. 督導所屬於空襲時,確實執行避難管制及人車疏散勤務。
    8. 重要制高點應派遣監視哨,除依規定攜行裝備(防彈頭盔、防彈衣、望遠鏡、長槍、無線電、警笛、指南針)外並應熟練聯絡方法。
  21. 各分駐(派出)所:
    1. 完成轄區警力部署,並運用協勤民力,確實依民防任務執行交通疏導、人車管制、家戶燈火管制及關閉門窗等勤務作為。
    2. 依轄內防空避難設備分布狀況,確實執行疏散避難管制勤務。
    3. 加強防空避難設備檢查確保隨時可用。
    4. 對各類警報器應加強保養,保持堪用,並利用勤教宣導使用方法,務使執勤員警均能熟練操作方式及處理各項警報狀況。
    5. 優先處理防情傳遞作業與空襲時段所發生之交通事故與治安案件,以穩定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
  22. 民政局(本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1. 、負責協調各單位配合參與相關災防單位演練。
    2. 、襄助警察局辦理「全民防空」演練。
      1. 、負責指派相關人員,引導、接待演習當日行政院動員準備會報指導官及陪同督檢事宜。
  23. 社會局:編組成立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並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戰時災民收容救濟分(支)站,執行戰時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等任務。
  24. 工務局:編組成立工程搶修大隊,並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工程搶修中隊,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
  25. 教育局:督導本市各級學校完成災害搶救、傷患救護等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業務整備與各項勤務推演,並督促辦理相關防空防護、核生化防護等宣導海報、壁報、作文,或演講等比賽,增進勤務演習效果。
  26. 新聞處:於演習實施前7日,密集利用地方(大眾傳播)媒體、平面媒體、看板、網路、宣傳車等文宣作為,公告演習實施之時間、地區、參加機關(構)與人員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27. 衛生局:編組成立醫護大隊,並指揮、監督、管制及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
  28. 環境保護局: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
  29. 觀光旅遊局:於萬安演習預演及正式演習日,排除進入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道路路障,並維護虎頭山視導路線清潔工作。
  30. 消防局(本市災害防救會報):
    1. 、負責對轄內高樓、商圈、人潮匯集處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2. 、配合「全民防空」演習狀況想定之需要,對演習消防救災及傷(病)患緊急救護(運送)之事宜。
  31. 區公所(民防團):
    1. 、指揮所屬里民防分團所屬成員,協助警察分駐(派出)所,指導民眾避難。
    2. 、加強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維護整修。
    3. 、指導所屬人員實施疏散避難,並完成避難處所管理工作。
  32. 學校、機關(構)及廠場防護團:
    1. 、空襲時全力辦理各該單位緊急避難有關計畫與規定,並執行人員疏散避難。
    2. 、維護各該單位防空避難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3. 、完成任務隊待命並加強辦公廳舍安全防護措施等工作。
  33. 友軍
    1. 、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34. 襄助本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訂本市演習實施計畫及規劃演練課目,並派員參與相關災防單位演練。
  35. 負責指派相關人員,引導、接待演習當日統裁部軍方裁判官及陪同督檢事宜。
    1. 、桃園憲兵隊:負責派員支援本府警察局實施道路交通管制與警戒事宜。

陸、執行要領:

一、於演習前7日預告演習日期與時間,防空警報發放時,演習狀況以模擬臺、澎、金、馬地區猝然遭受敵導彈、戰轟機等襲擊,由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及金門、馬祖防衛指揮部發布防情狀況,誘導軍、警防情單位實施情傳作業與發放防空警報。

二、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依聯合空中作戰中心/空中管制中心(JA0C/ACC)通知,實施防情演練,並依警報命令,以中央遙控系統對演習地區發布警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依律定期程實施防情傳遞與防空警報發放。

三、承上,緊急警報發布與防情傳遞作業演練項目如下:

(一)防情廣播情況之抄收與處理。

(二)防情標示作業及通報(告)。

(三)警報命令接收、下達與通報(告)。

(四)防空警報器操作發放及誤鳴、不鳴之判定及處理。

(五)以上悉以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防情作業檢測標準流程實施演練。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負責於各該地區演習當日13時30分,利用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災害訊息廣播平台」介接系統,發送簡訊至演習區域內所有3G、4G行動電話,以提醒民眾配合演習管制作為及相關事項,並於14時發送演習結束之訊息。

、本府警察局應於10653日前,完成防情傳遞與警報發放設備之檢測,並全面檢查轄內公、私避難設施等演習整備工作,俾利演習開放民眾避難。並配合時程實施防空警報發放,以測試警報機制。

、請本府警察局於演習前7日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演習日期、時間、地區、參加機構與人員及其他配合事項實施、管制事項,並密集利用地方大眾傳播媒體與看板、網路、宣傳車、村里廣播站等宣導方式,以使國人瞭解演習內容。

、本次演練期間,在不影響民眾上下班(學)與主要作息狀況下,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台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本次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指()導,進行防空疏散避難(軍事單位依其防空計畫實施),民眾應接受指()導確實進入防空避難處所,居家者則應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另有關本次演習交通管制及疏散避難作為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準則:

1警察局暨所屬各警察分局員警於空襲時,應依本計畫執行人員車輛之緊急疏散避難與交通管制維持秩序,使人員傷亡與災害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

2空襲演練時各警察分局應加強運用協勤民力,適時執行交通管制、指導人車迅速疏散至郊區避難及進入緊急避難處所或適當場所避難。

3各民防任務隊應依各機關業務職掌及工作任務屬性完成整備,配合支援各項救援工作。

4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業規定再行施放緊急警報。

(二)規劃:

1、依據國防戰略構成空襲目標要件區分,按所轄行政地區劃分等級地區執行防護工作:

1)主要空襲防護地區: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所指定行政區內都市計畫地區。

2)次要空襲防護地區:前揭所指定行政區內非都市計畫地區。

(3)一般空襲防護地區:除前揭地區外,其他各區公所所在地均屬之。

2、凡列管分配避難之轄內各公、私防空避難設備(防空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壕、防空坑、防空掩體、緊急避難所及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於空襲警報發布後,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至解除警報為止。

3、指導民眾利用所處地形、地物實施緊急避難,以減少傷亡,行動要領如下:

(1)在家庭及公共場所之人員應緊閉門窗、水電、瓦斯、熄滅煙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處所避難。

(2)在機場、碼頭、車站之旅客及街道中之行人,應依避難指示,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3)在工作場所(如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及在學校之人員,立即進入指定之防空避難位置避難。

(4)在郊外之人員,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4交通運輸工具依規定迅速採取疏散避難行動,行動要領如下:

(1)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3)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散停放。

(4)在郊外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乘客就近疏散避難。

(5)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6)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7)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8)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9)軍用機場、港口,依空軍及海軍司令部規定辦理。

5主要空襲防護地區採取避難措施如下:

1)指導民眾依律定分配之避難位置,迅速避難。

2)流動人口(含在外觀望、商店顧客、行人)就近進入避難處所,嚴禁在街頭、戶外或防空避難處所附近徘迴觀望。

3)選擇人車來往頻繁路段高大堅固建築物騎樓,堆置砂包,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6次要空襲防護地區:指導區內民眾,除利用現有防空避難設備、高大建築物底層及用砂包堆置騎樓之臨時避難處所避難外,並指導民眾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避難,以彌補避難設備(處所)之不足。

7其他空襲防護地區:

(1)妥善有效利用現有防空避難設備及高大建築物底層。

(2)指導民眾利用地形、地物就地避難,並依律定計畫疏散避難。

8其他區公所所在地:以利用地形地物掩蔽疏散為主。

9山區之學校及其他行政機關,應在既有之基礎上擴充及改善,以供疏散避難之用。

10空襲避難行動,依緊急警報音響或廣播器(車)之廣播為準,在未發放警報而遭受空襲時,各警察分局(含分駐、派出所)應儘量利用各種有效方式,通知當地民眾立即採取避難行動,並協調轄內各相關民防團隊依狀況及任務需要,規劃指導避難。

11各警察分局應加強宣導民防常(知)識,各區民防團協助民眾瞭解「利用地形、地物掩蔽」方法,力求深入普及,以凝聚全民防衛意識,並增加空襲存活機率,減少生命、財物損失。

12各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對轄內各軍事單位,應密切聯繫配合,相互支援。

13各民防團應督促所轄里民防分團人員於空襲時,指(引)導居民實施疏散避難行動。

14各民防任務隊於空襲警報發放後,除執勤者外應立即進入待命位置,並力求掩蔽以保存戰力,完成民防任務。

15、敵機(飛彈)臨空時,尚未進入避難處所之民眾,各執勤人員應指導其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疏散避難。

16、空襲後各相關民防團隊應檢查避難設備及應勤裝備之損壞(耗損)狀況,並循建制體系協調有關單位迅速整修重建。

17、各項演練如邀請媒體採訪時,演練單位應開設媒體(記者)接待室(作業)及採訪區並規劃採訪動線,以利相關採訪作業進行;軍事管制區由各部隊統一接送。

18各項評核標準依裁判評鑑表辦理(詳如附件1)。

、所規劃之演練區域與課目,需確實結合平、戰時景況實施,尤其應利用演習充分驗證民防人力及各類防護團效能,優先運用其實施交通管制,或請當地憲、警單位派員支援,服勤時需佩戴民防人員識別證,車輛應張貼演習通行證。

柒、協調管制事項:

一、各警察分局請參照本實施計畫,依據轄區特性,策訂執行計畫,於文到1週內報本府警察局。

二、循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體系運作,協助各地區動員會報完成各項先期整備,依其需求配合警力支援及民防人力動員整備。

三、各警察分局針對轄內主要道路交通要點,擬訂崗哨配置圖,運用警、民力規劃交通管制、對空監視細部計畫表等(格式詳如附件2、3、4),並妥派執勤人員與律定攜行裝備,相關勤務規劃作為書面資料請於演習前(或當日),主動送交民防(警政)評核官督考。

四、民防服勤人員須服裝整齊,並佩戴民防人員識別證(詳如附件5),評核官及車輛應配戴及張貼相關證件(詳如附件6)。

五、各地區演習時,應協請當地憲兵隊派員協助實施交通管制。

六、本府警察局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妥為協調、規劃,嚴禁車輛壅塞於交流道或匝道,轄內有高速公路交流道之警察分局,應於交流道附近指定疏散地區。

七、實施演習時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嚴防危安事件發生,務求人安、物安。

八、演習當日本府警察局應編組民防(警政)輔助評核官,協助內政部警政署評核官執行演習裁判,並於內政部警政署未指派評核官之分局執行裁判,裁判評鑑表送交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彙整,再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評分項目)

九、附記:

(一)請各警察分局將演習檢討報告於演習結束後7日內依相關格式(詳如附件7)以電子公文(夾帶電子檔)函送警察局彙辦

(二)各警察分局演習相關業務資料,請以影像檔掃描放置於光碟片內,逕送警察局彙辦。

()習期間若有違反管制案件,依民防法或相關法令裁處者,請併予提報。

捌、獎懲:

一、執行本案出力(不力)單位及人員之獎懲,悉依106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民防(警政)獎勵規定、執行及督導不力人員懲處標準表(詳如附件8)辦理。

二、依前項規定受懲者,不得再依獎勵標準表規定辦理獎勵。

玖、演習經費:

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府警察相關經費補助,詳細分配表另函通知。

拾、行政:

內政部警政署裁判人員所需車輛,請受裁判單位支援(請事先與督導人員聯繫)。

拾壹、通信:

自動電話:(03)335-1609

警用電話:733-2215

傳真電話:(03)339-5532

聯絡人:警務員謝聰得

電子信箱:pa756094@gmail.com

拾貳、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修正。

拾參、參考資料:

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二、「民防法」暨「民防法施行細則」。

三、「全民國防教育法」。

四、「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五、「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六、「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

七、行政院核定「中央各機關民防權責劃分表」。

八、「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臺澎地區防空警報器發(試)放及維修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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