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針對學生霸凌、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所觸犯之法律問題研析:
一、 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
(一) 花蓮縣○○國中私設「刑路」事件:97年3月20日媒體報載「花蓮縣○○國中學生私設『刑路』,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羞辱,圍觀女同學還錄影,並取名『校園霸凌實錄』貼上網路讓人觀賞」。
(二) 臺南縣○○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案係報載「You Tube網路上出現學生自拍影片,6名學生在臺南縣○○國小校園包圍1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6名學生集體圍毆1名欠錢不還之學生,並由1名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影音分享網站。
(三) 臺北市○○高中男女互毆案:97年4月14日○○高中資處科2名學生因發生口角,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其過程遭同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
(四) 基隆市○○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97年5月19日報載本案,經查為1名由金門縣○○國中轉學至基隆市○○國中學生於96年間所發生,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挾怨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並被另1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
(五) 上述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附件)。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二、 校園鬥毆事件導致不雅影片公開案例:
(一) 屏東縣○○國中霸凌影片上傳網路事件:97年4月27日媒體報載「屏東○○國中校園霸凌上傳網路供人瀏覽事件」,案係該校2名保護管束女學生因口角相約校外談判致互毆拉扯衣物,1名圍觀男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網站,由於影片內容涉及暴露私處,引發網友爭相傳送及批判討論,造成不良案例。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其人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第28條),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23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第24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三、 校園性侵事件公開不雅影片案例:
(一) 桃園縣○○工商性侵影片上網事件:桃園縣○○工商4名同學(3男1女),於97年4月16日上午第一節擔任資源回收區打掃工作時,在回收室內發生性侵害與性猥褻行為,並由另1位學生在旁用手機拍攝成影片,並於事後傳給不明友人(校外人士)觀賞後,遭上傳網路供人瀏覽。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1條、第225條、第227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4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及58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覺其人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第28條),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30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23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第24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及第30條教唆犯、幫助犯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2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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