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受文者: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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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002889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6800A_1100288931_ATTACH1.pdf、376736800A_1100288931_ATTACH2.pdf、376736800A_1100288931_ATTACH3.pdf) |
主旨: | 有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0條一案,業經本府以110年11月1日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令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旨揭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