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月20日召開之「113年度第2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規定,凡應入學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訪,勸告入學或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由區公所處以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並得繼續處罰至完成入學、復學為止。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附表2第12項「經強迫入學而未入(復)學之處置」說明說明5「經被列為失蹤人口者,由警政單位協尋,不做罰款處置」。
三、為避免應入學未入學個案或中輟生經警政單位協尋尋獲後,經家長領回隔天又行蹤不明之現象頻繁,且公所亦因前揭規定無法執行強迫入學罰款處置。爰國教署於前揭會議決議:「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其失蹤人口係指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屬積極作為;與中輟行蹤不明態樣不同。」,爰個案倘屬行蹤不明,雖通報警政協尋,但非屬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之失蹤人口,公所仍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程序辦理。
四、請各校針對轄內僅係行蹤不明之新生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所屬區公所,續行勸導、警告及罰鍰等強迫入學行政程序,以落實學生受教權益。
五、另國教署學生資源網2.0於每年9月15日進行全國資料比對,產出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名冊,請各校及各區公所依強迫入學條例辦理;另倘至10月15日新生應入學未入學個案非屬查尋作業要點之失蹤,學校得逕於系統通報警政協尋並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續行強制入學程序,俾利簡化追輔流程。
